法条授权行政立法的规范化

王克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行政立法可以通过决定授权与法条授权两种方式。决定授权受到立法法的严格规范,而法条授权则缺少基本的规范约束。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法条授权面广量大,授权立法的事项远比决定授权更为广泛和复杂,且创制性授权立法与执行性授权立法难以区分。规范法条授权立法已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课题,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创制性授权立法尤其需被重点规范。针对宪法、法律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的法条授权,应当适用立法法关于决定授权的规定加以规范;针对因法律制定而产生的保留事项的法条授权,应当参照适用立法法有关决定授权的规定。为规范授权行为、防止过度授权,法条授权行政立法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明确性原则和审慎授权原则。

关键词:法条授权;行政立法;创制性授权立法;法律保留;立法体制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适应新时代市场监管需要的权力配置研究”(20&ZD193)的阶段性成果